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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能文与胡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能文,胡腊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能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胡腊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能文与被告胡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能文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能文以被告胡腊辉已付清手机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能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能文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