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能文与胡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能文,胡腊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能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胡腊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能文与被告胡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能文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能文以被告胡腊辉已付清手机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能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能文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