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二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二初字第57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132号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132号房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文 伟审 判 员 郑元有审判员陈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尤 丹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