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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玲与张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张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胡玲,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新友,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诉被告张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