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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品格××(××)有限公司与裘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品格××(××)有限公司,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品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专业区品格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光明某某、顾涛(某某。被告:裘某某。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品格××(××)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的长期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系福建省泉州市华洲家装市场今日厨房电器专卖店(2008年一月始改成为品格集成吊顶专卖店)的家庭经营业主,现在福建省泉州市义全街(后街)23号长期居住,离开嵊州市已有十余年。本案的争议发生地、被告的长期居住地都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要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发生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且被告裘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后街)23号长期居住,离开嵊州已有十余年,现被告裘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贤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