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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徐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徐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3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23504),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大楼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文良、徐帅,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雷,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