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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横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黄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黄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37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吴甲为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2月4日,原告吴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凌霄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