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横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黄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黄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37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吴甲为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2月4日,原告吴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凌霄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