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金富与林继标、丁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富,林继标,丁彩霞,王中辉,俞永禾,丁周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许金富,男,1965年5月7日出生,职工,住天台县人和家园10幢401室。被告:林继标,男,成年,经商,住天台县政协办公室。被告:丁彩霞,女,成年,干部,住天台县政协办公室。被告:王中辉,男,成年,干部,住天台县行政大楼16楼发展和改革局。被告:俞永禾,男,成年,干部,住天台县人民法院行装科。被告:丁周祥,成年,干部,道共青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富与被告林继标、丁彩霞、王中辉、俞永禾、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富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60元,减半收取19480元,由原告许金富负担。审 判 长 张 德宇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