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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冬楠与叶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楠,叶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6号原告:孙冬楠,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叶秀君,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楠诉被告叶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楠撤回对被告叶秀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