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冬楠与叶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楠,叶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6号原告:孙冬楠,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叶秀君,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楠诉被告叶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楠撤回对被告叶秀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