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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家民、张心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民,张心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家民,男,1967年2月6日生。200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心培,男,1962年6月6日生。200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家民、张心培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仲黎、被害人合肥市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人程家民、张心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上午,霍邱县高塘镇西圩村村民程家民与张心培商定到本村境内的周油坊铁矿尾砂库一标项目部盗窃柴油。当晚23时许,两人均带了25升容量的塑料桶两只来到该工地,由程家民用扳手将油罐阀门打开,二人用加油枪将四只塑料桶加满后挑回家中,后两人返回工地又盗窃了四桶柴油。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为1375.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程某、李某、陈某的证言,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霍)价认字(2009)9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霍邱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家民伙同张心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两被告人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家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心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伍 军审判员 卞命友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