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基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星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73号原告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经济开发区B区弘生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何海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爱萍,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上海星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腾富路526号。法定代表人周代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基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协商一致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