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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素红与朱伟忠、李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红,朱伟忠,李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徐素红,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蒲湾下横路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祥,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伟忠,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教场天房弄29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68号3单元505室。被告李惠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教场天房弄29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68号3单元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红诉被告朱伟忠、李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雷震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