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某,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信号厂退休职工。被告:卢某,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信号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卢某当庭表示不再动手打原告。原告刘某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