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征与汪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征,汪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毛征,城区马弄东区31幢2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娟,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五辉,城区鉴湖后街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征与被告汪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征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