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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征与汪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征,汪五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毛征,城区马弄东区31幢2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娟,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五辉,城区鉴湖后街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征与被告汪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征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