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衢州富强工业有限公司、朱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衢州富强工业有限公司,朱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67号原告: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洪月明,执行董事。被告:衢州富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07号。法定代表人:徐根良。被告:朱良,成年,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富强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创力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