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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89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秀芳与孙锐、孙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芳,孙锐,孙荣哲,王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899-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芳,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锐,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2009年4月25日死亡,西安铁路局客运段原职工。被执行人孙荣哲,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工务处退休职工,系孙锐之父。第三人王墨莲,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南郊建筑段退休职工,系孙锐之母。本院在执行赵秀芳与孙锐、孙荣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秀芳于2010年2月4日同意在被执行人支付85000元后,解除对孙锐房产交易、过户手续的冻结并放弃余款执行。现被执行人孙荣哲已向赵秀芳支付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