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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邵关兴与邵国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关兴,邵国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邵关兴。被告:邵国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关兴与被告邵国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国惠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关兴撤回对被告邵国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邵关兴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