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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固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固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浙江永固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乐清市柳市镇长荣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郑晓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西侧富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玉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永固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固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婧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