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威与赵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威,赵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51号原告:曾威,硖石街道塘南东路64号4幢1单元102室。被告:赵海杰,市黄湾镇尖山村西徐家场6号。本院受理原告曾威诉被告赵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1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赵海杰银行存款254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或者有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国勤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裘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