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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与上海胜鑫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沈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上海胜鑫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沈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46号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中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云和,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堡村北湾。被告:上海胜鑫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06室a1座。法定代表人:沈华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华忠,省东阳市胡村乡东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胜鑫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沈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管英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