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面。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