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甲纳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某甲纳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甲纳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甲纳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甲公司与黄某某之间自2006年12月份起有业务往来。某甲公司应黄某某要求向其供应涂料。黄某某收货后,向某甲公司支付了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货款98688元,以及支付某甲公司2007年8月份以后的货款223930元,共支付货款322618元。黄某某对其已向某甲公司支付上述货款322618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从上述已付涂料款的相应送货单上,收货方签名处有黄某根等人的签名确认。现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某甲公司遂于2009年7月29日诉至该院,请求法院判令:1、黄某某即时向某甲公司支付涂料款1813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9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09年7月29日,以后计至付清全款之日止),合计189374元;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黄某某承担。另查,某甲公司起诉提交的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2日的送货单中,抬头处客户名称注明为”黄某某(电话13632×××666)”的送货单有40张,货款金额为376199元(详见附件《送货单详情表》)。上述送货单中,其中收款人处有黄某根签名的22张,货款金额合计262583元;有邓某签名的3张,货款金额合计16251元;有朱某签名的5张,货款金额合计35454元;有陈某签名的1张,货款金额为250元;有朱某某签名的3张,货款金额合计18477元;有夏某某签名的1张,货款金额为17540元;有张某某签名的1张,货款金额为2544元;有黄某华签名的3张,货款金额合计21730元;有黄某某签名的1张,货款金额为1370元。某甲公司确认黄某某已付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2日货款中的223930元。黄某某对此已付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黄某某在《协议书》中虽未授权某人作为货物的签收人,但某甲公司依黄某某的要求,向其供应涂料,黄某某收货后,根据交易习惯由其承接工地的现场工作人员黄某根、邓某、朱某、陈某、朱某某、夏某某、张某某、黄某华在某甲公司的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并自2006年12月以来,先后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322618元(98688元+223930元),说明黄某某对黄某根等人签名的确认,故黄某某应对上述人员代其在送货单上签名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某甲公司提交的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2日送货单,显示货款376199元,双方已确认黄某某支付了223930元,故黄某某尚欠货款为152269元(376199元-223930元)。综上所述,现某甲公司诉求黄某某支付货款181375元,其中货款152269元,于法有据,黄某某应予以支付,其余部分该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某甲公司诉求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应从某甲公司起诉之日起,即2009年7月29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黄某某辩称其已结清某甲公司的全部货款,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52269元及滞纳金(从2009年7月29日起计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某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某甲公司所提交的《送货单》没有黄某某或者黄某某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因此,上述证据对黄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不应予以采信,不能认定黄某某收到了上述货物。二、某甲公司诉讼主体错误,其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根、邓某等人是黄某某的代理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根、邓某等人获得黄某某的签收授权的情况下,将黄某根、邓某等人的订货推定为黄某某的订货,并迳行推定黄某根、邓某等人是代理黄某某签收涂料。某甲公司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更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诉讼费由某甲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某甲公司与黄某某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以及黄某某多次根据黄某根等人签收的《送货单》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是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黄某某多次按黄某根等人签收的《送货单》向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行为,已形成黄某某由黄某根等人代其签收货物的交易习惯。二、某甲公司起诉的主体正确无误,诉讼请求依法成立。部分货款的付款人、送货单载明的客户名称、协议书的签订人以及相关工程的承接人均是黄某某,黄某根等人签收的涂料用于黄某某所承接的工程,故某甲公司要求黄某某偿还货款是正确的。三、本案证据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符合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某是否收到了黄某根、邓某等人所签收的《送货单》上的货物。黄某某诉称,其并没有授权黄某根、邓某等人签收货物,因此,某甲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送货单》并不能证明其收到上述货物。但是,自双方建立买卖关系以来,黄某某已有多次付款事实,结合由工地人员签收货物的商业惯例,某甲公司关于由黄某根、邓某等工地人员代黄某某收货的主张更具证据优势,本院予以采信。虽然黄某某主张其已经与某甲公司进行了结算并付清了某甲公司的货款,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某甲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向黄某某交付了376199元的货物,黄某某应当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现双方确认黄某某已经支付了货款223930元,黄某某应当承担支付余款以及相应滞纳金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卫 滨审 判 员 叶 克 潜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路德虎(兼)附件:送货单详情表客户名称黄某某序号送货日期送货单编号收货方签名送货金额12007-8-12007080101黄某根9264.0022007-8-202007080059黄某根27515.0032007-8-212007080063黄某根5862.0042007-8-272007080084邓某15001.0052007-9-82007090020朱某15025.0062007-9-142007090059黄某根9844.0072007-9-152007090066A黄某根5839.0082007-9-152007090066B黄某根540.0092007-10-1220071000142朱某某3867.00102007-10-1620071000149黄某根25314.00112007-10-1920071000158黄某根12500.00122007-10-232007100175朱某某210.00132007-10-2520071000179黄某根12150.00142007-10-2920071000187朱某某14400.00152007-11-120071000196黄某根20000.00162007-11-32007110008黄某根19440.00172007-11-32007110007黄某根1470.00182007-11-32007110014陈某250.00192007-11-132007110032夏某某17540.00202007-11-162007110027张某某2544.00212007-11-202007110051黄某根100.00222007-11-202007110051黄某根32846.00232007-11-262007110071黄某根34120.00242007-11-292007110078黄某根2000.00252007-11-292007110079黄某根2134.00262007-12-12007120001黄某根2500.00272007-12-42007120012黄某根16820.00282007-12-52007120013黄某根9290.00292007-12-82007120020黄某根2425.00302007-12-132007120028黄某根10610.00312007-12-132007120029朱某3776.00322007-12-142007120036黄某华16105.00332007-12-202007120047黄某华3750.00342007-12-202007120048朱某7200.00352007-12-272007120068邓某625.00362007-12-302007120075邓某625.00372008-1-72008010019朱某5088.00382008-1-102008010028朱某4365.00392008-5-262008050022黄某华1875.00402008-8-22008080004黄某某1370.00合计376199.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