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徐春凤、汪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徐春凤,汪印民,余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张建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44号。被告徐春凤,化县城关镇城墙弄7号。被告汪印民,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10幢1单元201室。被告余邦俊,住开化县华埠镇独山村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徐春凤、汪印民、余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张建明在收到本院2010年1月27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雪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汪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