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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以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黄日冬、林长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日冬,林长安,瑞安市以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日冬。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长安。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洪陈鸯、林慧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以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小武。上诉人黄日冬、林长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2.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 碧 叶代理审判员 ���厉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詹 旭 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