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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师范大学,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天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刘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房喻,该校校长。被告杨某某。原告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62.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