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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凤民一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杨艳、李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艳;李昌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凤民一初字第0227号 原告杨艳,女,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皖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昌荣,又名李倡荣,女,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杨艳与被告李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杨艳承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