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林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06年9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07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天。200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记录员俞敏、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市上城区延安路龙翔大厦学士路人行道上窃得他人停放的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0元),而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拎着自行车经过学士路口时,被交通协管员黄某看见。随后,黄某将这一情况报告了110巡警车。得知这一情况,公安民警即沿路追捕被告人林某,在红泥花园附近时发现了被告人林某。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林某打伤了公安民警崔某,致其左耳廓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陈述、证人范某、黄某、徐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结果告知单、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