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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露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露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露露。2007年2月因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露露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余露露窜至淳安县安阳乡安阳村日头山30号余水芬家,踢门侵入,窃取人民币1100余元。同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余露露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茂畈55号吴香花家,溜门侵入,窃取人民币400余元及项链2根。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余露露窜至淳安县汾口镇富占源村富占源41号郑衍贵家,溜门侵入,撬开二楼房间门,窃取人民币100余元。同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余露露窜至淳安县里商乡里阳村87号余婷家,撞门侵入,窃取索尼牌手提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12元。同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余露露窜至淳安县汾口镇汾口村昆村28号余红妹家,溜门入室,窃取联想牌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24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索尼牌手提电脑1台并发还了被害人。被告人余露露归案后交代了大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水芬、吴香花、郑衍贵、余婷、余红妹的陈述,证人张中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露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露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坦白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露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露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