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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筛网有限公司,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口。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国    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    珊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