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筛网有限公司,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口。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国 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 珊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