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雷与罗焕忠、郑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罗焕忠,郑福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雷,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罗焕忠,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郑福儿,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罗焕忠、郑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