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雷与罗焕忠、郑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罗焕忠,郑福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0号原告:陈雷,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罗焕忠,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郑福儿,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罗焕忠、郑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