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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师红梅等与魏稳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红梅,魏昆伦,魏稳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159号原告师红梅,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昆伦,男,200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师红梅,女。委托代理人王亚光,男。被告魏稳稳,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红梅、魏昆伦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红梅、魏昆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