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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陈甲与金某某、谢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陈甲,金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尹某某。原告:陈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谢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陈甲与被告金某某、谢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阅临海市房管处、临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档案资料:原、被告所讼争的大洋街道水云塘路147号1层、水云塘路138-149号3-6层共五套房屋于2008年7月4日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朱诗相,该五套房屋所在土地系临海市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2日受让所得,2001年10月12日朱诗相与临海市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崇满订立购房协议,购得该五套房屋。临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临海市房管处均无资料能证明本案讼争房屋原为被告谢某某所有。故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某某、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马平飞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