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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通×公司与被上诉人舒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通×公司,舒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聘用驾驶员合同书》、《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及《生产管理及司机管理奖罚制度》是由上诉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上诉人所从事的驾驶员工作存在着较高的职业风险,上述合同约定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因一般过失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驾驶员来说过于严苛,不符合公平原则。原审综合考量后未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