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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瑾诉被告齐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瑾,齐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45号原告肖瑾,女,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满赛,女,系原告之女。被告齐兴忠,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肖瑾诉被告齐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齐兴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齐兴忠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到乾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院受理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736号案件,被告亦为本案被告齐兴忠,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齐兴忠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四路赵家坡住宅楼181号,该地址属于莲湖区辖区。另查,被告齐兴忠在大兴东路39号雅苑小区有住房,该地址亦属于莲湖区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齐兴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齐兴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