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灵光与潘建国、李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灵光,潘建国,李娜,潘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原告董灵光,珠港镇城关永乐巷58号3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曾贵,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国,港镇城关康乐苑41号。被告李娜,港镇环城村南河路22号。被告潘其林,港镇西青塘村陈家2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灵光与被告潘建国、李娜、潘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灵光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灵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灵光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