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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灵光与潘建国、李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灵光,潘建国,李娜,潘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原告董灵光,珠港镇城关永乐巷58号3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曾贵,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国,港镇城关康乐苑41号。被告李娜,港镇环城村南河路22号。被告潘其林,港镇西青塘村陈家2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灵光与被告潘建国、李娜、潘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灵光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灵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灵光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