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郭晓亮与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亮,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郭晓亮,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郭晓亮申请执行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华法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