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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黎甲、黎乙等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甲,黎乙,黎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严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严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2-2号原告:黎甲。原告:黎乙。原告:黎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甲。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镇××楼。法定代表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春街道××号。负责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被告孙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吴佩珏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