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黎甲、黎乙等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甲,黎乙,黎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严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严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2-2号原告:黎甲。原告:黎乙。原告:黎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甲。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镇××楼。法定代表人:李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春街道××号。负责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被告孙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甲、原告黎乙、黎丙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吴佩珏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