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杨××、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杨××;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张××、陈××。被告杨××。被告梁××。委托代理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杨××、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本案案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朱 李 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