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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窦彩玲与许国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彩玲,许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窦彩玲被执行人:许国江窦彩玲与许国江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的(2008)邳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窦彩玲于2009年11月30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小区的住房一套(面积约75平方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将此案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2月4日将房屋产权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窦彩玲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的(2008)邳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中关于办理陕西省西安市x小区的住房一套(面积约7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