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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海妃与葛亚海、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妃,葛亚海,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周海妃,227195804078744),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888弄32号307室。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宏洁,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亚海,0226197306134502),汉族,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宁波市鄞州区东城水岸20幢58号506室。被告: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4-7室。法定代表人:葛亚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妃与被告葛亚海、宁波华和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妃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占斌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