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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青与罗建平、庄晓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罗建平,庄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青,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金房子珠宝行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平,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庄晓琪,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1-8号关于冻结被告罗建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林青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告罗建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