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青与罗建平、庄晓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罗建平,庄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青,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金房子珠宝行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平,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庄晓琪,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1-8号关于冻结被告罗建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林青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告罗建平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