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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荣星与杨梁微、梁林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星,杨梁微,梁林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5号原告周荣星。委托代理人张余生、陈学秋(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梁微。被告梁林桃。委托代理人胡彩华(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星与被告杨梁微、梁林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星以本案案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荣星负担。审 判 员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