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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仙华、原、高仙华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吕均南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仙华、原;高仙华;吕均南;陈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仙华,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建村****。原审被告吕均南,市璜山镇塘北村247号。原审被告陈新来,市陈宅镇棠里村122号。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仙华、原审被告吕均南、陈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