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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小坡与蒋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坡,蒋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7号原告:李小坡,镇镇宫前村仓库路8号。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坤,方镇姓徐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坡与被告蒋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勇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