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小坡与蒋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坡,蒋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7号原告:李小坡,镇镇宫前村仓库路8号。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坤,方镇姓徐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坡与被告蒋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勇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