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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已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