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已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