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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骆跃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骆跃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374号原告: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建新。委托代理人:王萍。委托代理人:徐艳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被告:骆跃忠。原告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骆跃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西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