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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建立与张原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立,张原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6号原告:余建立,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原朝,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孙塘南路南段168号。代表人:史永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立诉被告张原朝、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立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立撤回对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