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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阿金与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阿金,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5号原告:杨阿金,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909267635。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南路175号。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工业园一期。法定代表人:潘荣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阿金与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阿金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阿金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阿金撤回对被告湖州市轧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杨阿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