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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富阳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地区,多次采取胁迫等手段,强行向站街的卖淫女收取保护费,具体如下:1、2009年3月初,被告人卢某在张某住处转塘里街54号出租房,收取张某给付的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2、2009年3月,被告人卢某在其住处转塘里街103号出租房,收取江某给付的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3、2009年6、7月间,被告人卢某在转塘街道收取陈某通过老乡沈某甲转送的长嘴利群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4、2009年8月15日、25日左右,被告人卢某先后在转塘里街54号出租房弄堂口、转塘里街103号出租房,收取童某给付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5、2009年9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在转塘街道江口大厦对面天桥下,因收取保护费与饶某、沈某乙发生争执。公安机关接饶某报警后,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以上,被告人卢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五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江某、陈某、童某、饶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