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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锡安与钱会良、王芝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安,王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吴锡安,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高山岭村民乐自然村10号。委托代理人陈祖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会良,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西峰坝村董家自然村19号。被告王芝连,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西峰坝村董家自然村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安诉钱会良、王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锡安、王芝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吴锡安负担。审 判 长  马正乾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陈小勤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