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锡安与钱会良、王芝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安,王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吴锡安,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高山岭村民乐自然村10号。委托代理人陈祖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会良,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西峰坝村董家自然村19号。被告王芝连,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西峰坝村董家自然村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安诉钱会良、王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锡安、王芝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吴锡安负担。审 判 长 马正乾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陈小勤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