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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天台县街头镇××村民委员会、叶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天台县街头镇××村民委员会,叶甲,叶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73号原告:王甲。法定代理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天台县街头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街头××××村。法定代表人:王丙。被告:叶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某。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天台县街头镇××村民委员会、叶甲、叶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以纠纷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9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达楚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中云 来源:百度“”